本报北京3月23日讯(记者 赵鹏)记者今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将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已获得的退税款不予追回。
据悉,税总这一规定,是针对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照章纳税的情况作出的。
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